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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诉纠纷引起百万官司

1999-06-2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郑直 林靖 我有话说

由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引起的百万元诉讼6月22日上午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原告“恒升公司与三被告王洪、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生活时报》对簿公堂,就三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因该案案例新颖、社会关注面广泛和诉讼标的巨大,吸引了众多媒体、业内和法律界人士及网民的广泛注意,庭内旁听位紧张,不少人在庭外楼道里坚持旁听了全部庭审过程。因原被告都无调解意向,法庭宣布对本案不做调解并择日宣判审理结果。

去年7月,保定消费者王洪把在北京购买“恒升笔记本电脑引起的消费纠纷写成文字送上因特网,本报敏锐地预感到这一网络事件可能对未来社会生活及公众行为产生很大影响,旋即本着新闻真实、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以《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为题首报了此事。此后,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下属《微电脑世界周刊》也对此事件进行了详细报道。去年9月,“恒升公司一纸诉状把王洪、《微电脑世界周刊》和本报告上法庭,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40万元人民币。

庭审过程中,原告对三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指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认为第一被告王洪发表的侵权文章故意隐瞒擅自拆机、更改配置和关于保修金卡的事实真相;故意不与“恒升联系;其使用的“恒升笔记本电脑并非个人出资购买,因此王洪不是消费者;故意在网上文章中捏造和歪曲事实;在网页中直接侮辱和漫骂“恒升。认为第二被告《微电脑世界周刊》没有到“恒升公司进行采访,报道明显失实;借王洪之口说恒升笔记本电脑“娇气得像块豆腐;在文章中未提王洪擅自更改配置之事;没有证据认定王洪是消费者。认为第三被告《生活时报》对王洪消费者身份的认定失实;报道中“商家E-mail律师函的说法失实,“恒升”从未委托律师向王洪发过律师函;认为网页上根本不存在如《生活时报》报道中所说“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认为报道中“记者没有在网上查到王洪最初指责“恒升”为垃圾品的贴子”正说明记者没有认真调查采访。

在法庭答辩中,三被告分别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被告王洪的代理人陈志华律师阐述了如下意见:王洪确实是自己出资购买了“恒升”笔记本电脑,此点已由该方提供的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恒升”方也在其公开发布的多份材料中承认王洪是消费者;王洪在在网页文章中叙述使用和维修恒升笔记本电脑过程中的不愉快遭遇,未故意歪曲和捏造虚假事实,更无对原告的恶意侮辱和诽谤,作为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商品质量提出批评无须征得厂家商家同意,有权向他人介绍和交流使用产品的经验和体会。因特网用户有在因特网上发表言论的自由,这是我国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王洪设立个人主页也没有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且不应对他人发表在BBS留言板上的言论负责。与此同时,王洪方还举证说明了“恒升在仅能运行在133Mhz主频中的笔记本电脑中装配166Mhz中央处理器,并以166Mhz主频的指标在广告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事实等。被告《微电脑世界周刊》认为,该刊报道是在行使新闻监督的正当权利,电话采访也是符合新闻采访原则的一种方式,且该刊文章发表之前曾传真给“恒升公司审阅,“恒升公司并未发表文章失实的意见。恒升笔记本“娇气得像块豆腐是王洪原话,该刊报道只是客观引用,且报道中也充分反映了恒升方的意见。报道从题目到内容都为客观陈述事实,没有任何主观评述,没有构成侵权。被告《生活时报》认为,该报报道是基于对此事件新闻价值的判断,全部叙述都有理有据。王洪的消费者身份已经有关证据证实,且王洪的消费者身份与“恒升笔记本电脑的产品质量及保修服务事实无关;至于“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有《生活时报》向法庭提供的留言板留言为证;“恒升已在自己提供的相关证据中证明了律师函的存在,且采访中也承认其委托“雷鸣”律师发了律师函。如委托事实不成立,“恒升”应首先追究发函者盗用“恒升名义的侵权行为。同时,《生活时报》文章所引用的“律师函的内容,均为“恒升指控王洪侵权的段落,此种引用不可能构成对“恒升的侵权;王洪的主页上确实没有指责“恒升是垃圾品的贴子,因为“贴子一般是指在BBS留言板上的留言,而王洪的文章是发表在该主页的一个网页上。另外,王洪文中称“恒升的垃圾品与“恒升是垃圾品是两个从内涵到外延都不一致的概念。而正是出于对新闻采访原则的坚持,该报记者在没有看到“恒升是垃圾品的贴子后向“恒升方要求核证该说法的出处和原文,见报的说法也是转引了“恒升工作人员复述的原话。据上所述,《生活时报》的报道主观无侵权故意,客观无侵权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闻报道“文章反映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生活时报》的报道不构成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质证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取自网上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均受到对立方的强烈质疑,比如“恒升方提供王洪网页的公证书缺乏对取证过程的描述认证,甚至出现了从网上“下载复印件这样明显外行的说法。庭后,参加旁听的北大博士生、律师孙海龙对记者发表了如下看法:本案涉及商家、消费者和媒体三方,这三方在现实生活中确乎存在一种紧张关系,期待在法律的规制下趋于有序。而本案涉及的网络行为虽然有其形式和内容上的新特点,却也可以用现有法律加以平衡和制约,从本案的审理来看,这种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又有赖于包括法官、律师、公证员在内的整个法律从业群体对现有法律的掌握和对新型网络行为特点的学习和认识。同时,很多网民也在网上表示了对此案的关注,他们希望通过此案获知网民应该如何在充分使用和利用因特网资源的同时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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